江都区集体商标续展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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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集体商标续展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扬州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8 08:13:44

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查阅《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什么是商标使用方式?哪些情况下要填写?

简单地来说,商标使用方式就是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例如申请人生产的糖果的形状都是某一种特殊的三维标志形状,那么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糖果”上以三维标志申请扬州商标注册时,商标使用方式就可以填写“该三维标志是使用在糖果的形状上”。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3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2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递交了网上申请后,还需交纸质件吗?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且声明优先权文件后补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商标局正在大力推进网上申请系统建设,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扬州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它为工业产品生产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位于商品的表面和包装上,都由特定的图形构成,都对商品的外观起装潢作用;商标获得专用权后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的范围。因此大部分人并不清楚它们有何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概念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是着眼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一种产品装饰或艺术性的外形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它强调的是这种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外观设计专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是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商标则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根本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并且是以文字为主体,具有显著性,不一定必须有美感,但必须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没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第二,程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时或者专利权获准后提出早于该项专利而公开使用的证据,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会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有权、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严格。

第三,保护期效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可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第四,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较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比较宽,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还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第五,受法律保护条件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须经过实质审查,但须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由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要几个月就能批准。商标则须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扬州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目前有近3年的核准其和3个月的异议期,相比较而言,商标权的获得要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在程序上更为复杂。

目前在我们国家申请商标只有两种途径:

1.通过国家商标局扬州商标注册大厅的窗口进行申报。

2.通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公司申报商标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申报材料上盖公章。申报商标的查询可以自行到国家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企业如何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必须要以营业执照上名称为准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当然不能申请个人商标。关于商标的申请,需要你准备以下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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